【法條】懲戒、懲處

 公務員懲戒法  9 
公務員之懲戒處分如下:
一、免除職務
二、撤職。
三、剝奪、減少退休(職、伍)金。
四、休職
五、降級
六、減俸。
七、罰款。
八、記過
九、申誡。
前項第三款之處分,以退休(職、伍)或其他原因離職之公務員為限。
第一項第七款得與第三款、第六款以外之其餘各款併為處分。
第一項第四款、第五款及第八款之處分於政務人員不適用之
 
 

職,1-5
職:6月-3
俸:6月-3
級:2年不得陞


口訣:撤15,休減63,降2
(撤衣物,羞見露衫,這樣愛)

 
 
 
 
 
懲戒
懲處
法律依據
懲戒法
考績法
適用對象
廣義公務員(國營、文武職)
狹義公務員(常任文官)
處罰機關
司法機關(公懲會)
行政機關(考績委員會)
處罰流程
外部程序(監察院審查>公會審議)
內部程序(各機關考績委員會初核>本機關首長或上級機關核定)
處罰種類
免職、撤職、剝奪減少退休金、休職、降級、減俸、罰款、記過、申誡
平時考核 : 記一次大過、記過、申誡
專案考績 : 一次記2大過>免職
年終、另與考績 : 丁等  >免職
處罰效果
即生效力 >無功過相抵
一次記2大過 >不得與平時考核功過相抵
其餘可功過相抵
救濟程度
一審終結 >再審(公懲會
不服,複提再審
免職>復審(保訓會)=>行政訴訟
其他懲處>申訴(服務機關)=>再申訴(保訓會)=>審議(保訓會)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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~Ella~生活隨意錄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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