【法條】懲戒、懲處
| 公務員懲戒法 第 9 條
公務員之懲戒處分如下:
一、免除職務。 二、撤職。 三、剝奪、減少退休(職、伍)金。
四、休職。 五、降級。 六、減俸。 七、罰款。 八、記過。 九、申誡。 前項第三款之處分,以退休(職、伍)或其他原因離職之公務員為限。 第一項第七款得與第三款、第六款以外之其餘各款併為處分。 第一項第四款、第五款及第八款之處分於政務人員不適用之。
撤職,1-5年 |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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懲戒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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懲處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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法律依據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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懲戒法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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考績法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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適用對象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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廣義公務員(國營、文武職)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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狹義公務員(常任文官)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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處罰機關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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司法機關(公懲會)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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行政機關(考績委員會)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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處罰流程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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外部程序(監察院審查>公會審議)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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內部程序(各機關考績委員會初核>本機關首長或上級機關核定)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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處罰種類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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免職、撤職、剝奪減少退休金、休職、降級、減俸、罰款、記過、申誡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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平時考核 : 記一次大過、記過、申誡
專案考績 : 一次記2大過>免職
年終、另與考績 : 丁等 >免職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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處罰效果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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即生效力 >無功過相抵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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一次記2大過 >不得與平時考核功過相抵
其餘可功過相抵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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救濟程度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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一審終結 >得再審(公懲會)
不服,複提再審 |
免職>復審(保訓會)=>行政訴訟
其他懲處>申訴(服務機關)=>再申訴(保訓會)=>再審議(保訓會)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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